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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發布 | 山東出台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草案)

發布日期:2018-12-05      文章來源:pg电子游戏官方网站     閱讀:1003

《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草案)》已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11月30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布《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促進條例

(草 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統籌推進

第三章 産業提升

第四章 改革引領

第五章 創新驅動

第六章 優化服務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促進全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實施,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實現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複的《山東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内的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以及相關管理、服務、指導、協調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新舊動能轉換,是指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新技術、新産業、新業态、新模式為核心,以知識、技術、信息、數據等新生産要素為支撐,以産業智慧化、智慧産業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為方向,培育壯大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推動新舊動能平穩接續、協同發力,實現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包括濟南、青島、煙台市全域,以及設立在其他設區的市的開發區。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本省範圍内的國家級和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第四條 新舊動能轉換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改革引領、社會參與的原則,以發展實體經濟為着力點,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突出企業在新舊動能轉換中的主體地位,激勵創新、優化服務,提高全要素生産率,實現傳統産業提質效、新興産業提規模、跨界融合提潛能、品牌高端提價值。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确任務目标,制定推進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推進工作任務落實情況。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全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生産力布局,組織實施新舊動能轉換相關規劃和計劃,綜合指導和協調推進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等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新舊動能轉換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科學技術、财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生态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舊動能轉換相關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批準的職責和權限,做好本轄區内新舊動能轉換相關工作。

第七條 企業應當發揮在新舊動能轉換中的主體作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加強創新能力建設,公平參與市場競争,提高核心競争力。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社會公衆積極參與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建設。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新舊動能轉換的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營造新舊動能轉換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統籌推進

第九條 推進新舊動能轉換應當發揮規劃的戰略導向作用,強化規劃約束,科學編制規劃,構建全域覆蓋、相互銜接、配套聯動的新舊動能轉換規劃體系。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全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編制相關産業發展專項規劃和推進方案,制定配套措施并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編制本地區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和重點産業發展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省級統籌與區域優勢相結合、重點突破與整體推進相結合,優化資源配置和重大生産力布局,推進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提升濟南、青島、煙台的核心地位,形成三核引領、多點突破、融合互動的新舊動能轉換總體格局,實現特色發展、錯位發展、互動發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區域協調發展,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主體功能區開發保護措施,建立健全各類主體功能區差異化協同發展長效機制;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推進多規合一,提高空間治理能力,增強區域發展的協調性、系統性和整體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創新區域合作的組織保障、規劃銜接、信息共享、政策協調等機制,推進區域間規劃政策協同對接,基礎設施互聯互通、要素市場統一開放、生态環境聯防聯治、公共服務共建共享。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統籌城鄉一體發展,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擴大縣域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完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城鄉在規劃布局、要素配置、産業發展、公共服務、生态保護等方面相互融合,加快構建新型城鄉關系,實現城鄉協調發展。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陸海統籌,加快推進海洋強省建設,按照陸海空間布局與發展功能相統一、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原則,統籌海岸線、海港、海灣、海島開發保護,發展灣區經濟,建設世界一流的海洋港口、完善的現代海洋産業體系、綠色可持續的海洋生态環境。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自然岸線保有率管控制度和海岸建築退縮線制度,海岸線向陸一千米範圍内嚴格控制新建建築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節能減排綠色發展,強化綠色生産和消費的政策導向,鼓勵發展循環經濟,完善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健全生态修複制度,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實行能源和水資源消耗、建設用地等總量和強度雙控制度,對重點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劃定生态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态保護補償機制。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能耗大數據平台和以單位能耗産出效益為導向的區域、行業、企業分級評價制度,實行差異化資源配置機制和節能降耗激勵機制;建立省級用能指标統一調配制度,推進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加快重點産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創新工作機制,堅持用工程的辦法,構建環環相扣、有序銜接的推進體系,建立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明确入庫标準,加強分類管理,實行動态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入庫項目扶持政策,在規劃選址、項目審批、建設用地、資金安排、服務保障等方面予以優先支持,确保重大項目實施。

第三章 産業提升

第十八條 新舊動能轉換應當聚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積極探索優化存量資源配置和擴大優質增量供給并舉的動能轉換路徑,化解過剩産能,壯大新興産業,提升傳統産業,建設實體經濟、科技創新、現代金融、人力資源協同發展的産業體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産業結構調整,優化存量資源配置,綜合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和法治辦法,完善可預期的環保、能耗、水耗、安全、質量、技術等标準,加強财稅、金融、價格、土地等政策的協調配合,構建市場化調節産能的長效機制,穩妥化解過剩産能,淘汰落後産能,拓展新舊動能轉換空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去産能政策保障體系,完善獎補機制和産能置換指标市場交易機制,按照去産能與深化國企改革、企業兼并重組、企業升級改造相結合的原則,加快處置僵屍企業,有效化解債權債務,妥善安置企業職工。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海洋、醫養健康等領域,推進産業集約集聚發展,打造先進制造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産業策源地,培育形成新動能。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區域産業優勢,突出發展特色,确定重點培育的新興産業。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研究制定有利于知識、技術、信息、數據等新生産要素向新興經濟領域聚集的政策措施,搭建促進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的載體平台,探索包容創新的審慎監管制度。

支持企業通過實施“互聯網+”、大數據行動計劃,重點推廣開放式研發、個性化定制、協同式創新等制造業新模式。

鼓勵企業加快發展網絡經濟、标準經濟、品牌經濟、融合經濟等服務業新業态;在中高端消費、綠色低碳、共享經濟、人力資本服務等領域培育新增長點,催生釋放新動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化工、農業、文化、旅遊、金融等傳統優勢産業,完善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支持傳統産業運用新技術、新管理、新模式實現轉型升級,推動傳統産業智能化、數字化、網絡化、綠色化建設,改造形成新動能。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重點産業規劃布局,完善各地聯動協作機制,支持産業梯度轉移,打造若幹産業帶、産業功能區和産業基地,推進産業集約集聚發展。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立足自身發展實際,結合新舊動能轉換發展重點,選擇确定本地區優先發展的産業集群。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優先發展産業集群,在土地供應、資金安排、能耗指标、重大項目、水價電價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開發區特色化發展,強化開發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服務體系建設,引導企業入區入園,加快形成産業規模效益和特色品牌優勢。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大領軍企業培育力度,加強産業鍊上下遊配套,圍繞産業鍊條開展高質量招商引資招才引智,支持企業間戰略合作,培育具有核心競争力的産業集群,提升集群協作配套能力,全面提升企業、産業、園區、區域競争力。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動新興行業标準制定工作,鼓勵社會組織、技術聯盟和企業參與優勢領域、特色領域的标準制定工作,支持技術标準創新基地建設,優化标準體系,增強标準化服務能力。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動實施質量強省和品牌戰略,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的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和品牌評價體系,健全商标保護機制,營造品牌建設良好環境,實現品牌高端化。

第四章 改革引領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構建公平競争的政策體系和制度環境,完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開放環境,擴大國際合作交流,增強新舊動能轉換内生動力。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産權保護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機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穩步推進農村産權制度改革,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實行國有資本投資負面清單、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管理制度,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市場化經營機制,推行企業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增強國有企業活力,提高核心競争力,引領帶動新舊動能轉換。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引導、保護民營經濟發展,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支持民營資本參與混合所有制改革,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研究制定減輕稅費負擔、解決融資難題、完善環保治理、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等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營造公平發展環境,發揮民營企業在新舊動能轉換中的重要支撐作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加快集體經營性資産确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培育農村發展新動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破除行政性壟斷,防止市場壟斷,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探索建立知識、技術、信息、數據等新生産要素配置機制,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和企業信息披露制度,推動數據資源開放共享,提高要素配置效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國有産權交易以及土地、海域和礦業權出讓轉讓等公共資源交易的規則、流程和标準,構建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政府投資體制改革,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方式,控制政府性債務風險,創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發揮好政府投資對新舊動能轉換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深化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強化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建立企業投資項目清單管理制度,實行政府統一組織區域評估,推動企業投資項目多評合一、并聯審批,依法開展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财政、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創新項目融資機制,為新舊動能轉換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商務、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的統籌規劃,推進開發區建設和運營模式創新,完善開發區綜合考核評價制度和退出機制,推動開發區整合優化發展,增強開發區功能優勢,加快開發區轉型升級、産城融合,發揮開發區新舊動能轉換重要載體作用。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健全财政職能,實行财政獨立核算,單獨編制預算,納入本級财政預算管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開發區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規定上繳外,重點用于開發區建設和發展。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推行大部制改革,實行扁平化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創新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有條件的開發區可以實行聘任(用)制、競争上崗制、績效考評制,對開發區發展特殊需要的高層次管理人才和招商人員可以實行特崗特薪、特職特聘。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有關部門構建與國際投資和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複制推廣自由貿易試驗區經驗,高質量建設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範區等開放合作平台,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塑造開放型經濟發展新優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國家放寬市場準入各項政策,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有序擴大金融、物流、旅遊、教育、醫療、養老等服務業對外開放,大力開展高質量招商引資、招才引智。

鼓勵以技術、标準、品牌、服務為核心推動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協調發展,加快轉變外貿發展方式;支持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市場采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保稅展示交易等外貿新業态新模式。

第三十五條 推進新舊動能轉換應當因地制宜,結合當地特色優勢,加強與絲綢之路經濟帶和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在基礎設施、海洋經濟、能源資源、商貿物流、金融服務、人文交流、生态環保等領域開展務實合作。

省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整合沿海港口資源,開展多式聯運,統籌中歐班列發展,增開空中國際航線,優化國際網絡空間布局,推動海港、陸港、空港、信息港聯動發展,構建互聯互通的國際大通道。

鼓勵和支持企業參與絲綢之路經濟帶和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在境外建設特色園區、重點項目、重大工程,設立研發中心、推廣中心、文化中心,拓寬優勢産能、優質裝備和先進适用技術發展空間。

第三十六條 推進新舊動能轉換,應當積極對接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區域發展戰略,加強在基礎設施、科技創新、産業發展、環境保護等領域合作,構建區域間項目對接、平台共建、利益共享協作發展機制,推動區域開放合作。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尊重基層和群衆首創精神,完善激勵機制,在政府職能轉變、動能轉換模式、生态文明建設、軍民融合發展、産業轉型升級等重點領域,鼓勵各地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為新舊動能轉換探索發展經驗。

第五章 創新驅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創新引領發展第一動力作用,完善創新創業制度體系,強化創新創業載體建設,提高創新資源配置水平,強化科技與經濟結合,促進技術開發和轉化應用,實現經濟增長動力向創新驅動轉換。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發揮在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攻關和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順應科技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制定本企業的科技創新計劃,建立完善企業科技創新機制,加大科技創新投入。

鼓勵企業建立産業技術創新聯盟,引導龍頭企業聯合中小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系統布局創新鍊,聯合實施産業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提高科技研發創新能力。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科研、教育體制改革與機制創新的要求,加快科研機構分類改革,推進一流大學、一流學科建設,合理調整專業設置,增設面向新經濟、新産業的學科專業。

對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研究的科研機構和學科專業,實行财政投入為主、引導社會參與的支持機制;推動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進行企業化改制,建立市場導向的技術創新機制,增強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服務新舊動能轉換的主動性、積極性。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各類創新平台和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推動國家實驗室、世界級超算、大洋鑽探船、大數據中心等國家重大科學裝置和重大科學基礎設施布局建設。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依法建設計量測試、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知識産權等公共服務平台。

第四十二條 利用财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依法履行共享使用義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創新活動提供共享服務。鼓勵以社會資金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所在單位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創客提供服務,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共享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展創新活動。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區域創新布局,支持衆創空間等孵化器和虛拟創新社區的發展,推動區域、軍民、大衆協同創新,建立完善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政府和社會共同參與的協同創新體系。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深化軍民融合發展的要求,推進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創新成果轉化與産業化等方面的銜接與協調,推動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有效集成、資源共享和交流協作。

支持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參與承擔國防科學技術轉化任務,鼓勵軍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承擔民用科學技術項目。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财政、稅務等部門,應當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場,推進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人才評價機制改革,強化創新成果與産業對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産力。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财政等部門應當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制度,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鼓勵技術、管理、數據、知識等新生産要素參與收益分配,創新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和股權期權激勵制度。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揮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市場化、專業化和職業化優勢,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咨詢評估、成果推介、交易經紀、融資擔保等服務。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咨詢、科技信息服務等工作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規定享受非營利科研機構的優惠政策。

鼓勵發展專業化技術轉移體系與風險投資等相結合的科技成果轉化模式。支持企業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與創業投資事業,通過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或者風險投資基金等方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營造良好的人才成長發展環境,推動人才結構戰略性調整,為新舊動能轉換提供堅強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創新型人才發展規劃,完善人才培養機制,創新人才引進模式,強化人才激勵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學技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人才引進配套措施,并為引進的人才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以及出入境、戶口或者居住證辦理、住房、子女入學、配偶安置、就醫社保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依法保護企業家财産權、創新收益權和經營自主權,營造有利于企業家幹事創業、誠信經營、公平競争的法治環境和市場環境,強化企業家培訓,培養造就具有戰略思維、國際視野和勇于創新的企業家隊伍,發揮企業家在新舊動能轉換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優化服務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包容創新、審慎監管、運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服務型政府,增加服務新舊動能轉換的有效制度供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五十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完善行政管理權限下放機制,可以依法将部分本級行政權力事項授權或者委托下級人民政府實施,推動關聯、相近類别行政審批事項全鍊條取消、下放或者委托;凡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确實施層級且基層有實際需求的,原則上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實施。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行政審批和行政服務标準化,按照削權減證、流程再造、規範用權、精準服務、便捷高效的原則,推進政務服務體制機制改革,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建立政務服務平台,推廣“互聯網+政務服務”,推行一個窗口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一次辦好,為加快新舊動能轉換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并按照有關規定組建行政審批機構。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工商注冊便利化,改進對企業的服務。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轉變、行政管理向公共服務轉變,建立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衆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實行以事中事後監管為主的動态化、智慧化監管方式。

法律、法規未規定檢查的,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擅自開展檢查;對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事項,建立随機抽取檢查對象、随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抽查機制,為市場主體營造寬松的經營環境。

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法律、法規未設定證明事項的,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要求企業或者個人提供相關證明。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建設發展與管理管控相結合,探索部門協同監管、線上線下協同監管、産品質量與應用安全協同監管、監管機構與社會力量協同配合的動态包容審慎監管制度,為新經濟發展營造寬松便捷的成長環境。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堅持政務公開、守信踐諾、失信懲戒,建立政務領域失信記錄制度,健全政務誠信約束、評價、監督和問責機制,提升國家工作人員誠信履職意識和政府誠信行政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建立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監管制度,為新舊動能轉換提供良好信用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和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示、評價、應用、服務體系,推動數據交換共享。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規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建立和實施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不得向企業收取收費目錄清單以外的費用。對違法收費的,企業有權拒絕。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适度超前、互聯互通、安全高效、智能綠色的原則,統籌推進能源、交通、水利、信息、市政等領域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加快構建現代基礎設施體系,為新舊動能轉換提供有力支撐。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新舊動能轉換的财政資金投入,創新财政支持方式,統籌用好支持新舊動能轉換财政資金,通過設立引導基金、提供貸款貼息、發放補助資金以及風險補償、示範推廣等,放大财政資金使用效果,重點支持綠色經濟、産業發展、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等。其中,用于研究與試驗發展的财政經費增長幅度應當與地方可支配财政收入增長幅度相适應。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強化财政對新舊動能轉換的支持和引導,建立與新舊動能轉換成效挂鈎的轉移支付分配機制,健全财政收入結構優化獎勵制度,完善财政資金績效評價與預算安排挂鈎等機制,促進新舊動能轉換。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稅務部門應當落實國家财稅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産業和新舊動能轉換重點行業(項目),按國家規定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稅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增長獎勵、重點園區單位稅收領先者激勵、跨區域異地投資項目稅收利益分享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稅務部門應當全面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政策,對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及其有關科技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所得,按規定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科技人員轉讓科技發明、專利技術等,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不能準确計算财産原值的,由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财産原值。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個人的股權獎勵,可在規定期限内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可選擇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創新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方式,建立以單位土地面積實際産出效益為導向的企業分類評價制度,對不同類型企業實行差異化供地政策。推行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和長期租賃等用地方式。

對納入省重點建設項目的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庫的項目用地,實行省重點支持,設區的市和縣(市、區)統籌保障。需要調整耕地占補平衡指标的,可以在省内調劑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鈎指标應當向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傾斜。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行使省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審批權。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産業發展需要,優化整合現有政府投資基金,設立新舊動能轉換引導基金,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權責一緻、高效靈活的基金運作機制,采取差異化的引導基金讓利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加大對重點産業、關鍵領域的投入。

探索設立企業破産專項基金,用于僵屍企業以及去産能企業破産啟動經費和資産處置資金周轉等。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引進和培育私募投資管理機構,并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私募投資管理機構擴大基金規模,引導私募投資行業為新舊動能轉換重點産業和創新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省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作用,支持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在本省行政區域内設立基金、運營機構,積極培育本土創業投資品牌,引導社會資本投向處于種子期、初創期的創業企業。

創業投資機構、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政策。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監管、财政等部門應當完善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統籌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和商業性擔保、互助擔保協同發展。

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創新金融服務模式和金融産品,發展普惠金融、綠色金融、科技金融,增強金融服務新舊動能轉換的能力。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通過上市、挂牌、發行債券、引進私募投資等直接融資方式籌集資金;鼓勵和引導企業赴境外發行人民币和外币債券,拓展直接融資渠道,提高新舊動能轉換直接融資比重。

鼓勵開展農村産權、海域使用權、集體林權、文化産權、旅遊資源等交易,拓寬覆蓋範圍和交易品種。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保險補貼機制,支持保險機構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完善知識産權保險、農業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商業健康養老保險、工程保證保險等保險産品體系,推行環境高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增強保險業助推新舊動能轉換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專利權質押保險補貼機制,對企業專利權質押保險保費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标準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加快生産設備改造升級,并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融資租賃額給予其相應的補貼或者獎勵;對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置先進研發生産設備的企業,經認定後給予其相應的租賃費用補貼。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改革财政科技計劃和資金管理,完善激勵企業研發的普惠性政策,健全促進創新産品研發應用的政府采購機制,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國有企業科技創新考核機制,把研發投入和創新績效作為重要考核指标;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行動計劃,加大中小微企業創新扶持力度,提高企業科技競争力。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知識産權保護,建立健全知識産權執法協作、責任追究和損害賠償機制,完善有利于激勵創新的知識産權歸屬和權益分配制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利于職務知識産權完成人的知識産權分配和獎勵辦法。

第六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新舊動能轉換統計監測指标體系,加強跟蹤監測和統計分析,科學、準确、及時反映新舊動能轉換成效和工作績效。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責任明晰、措施具體、程序嚴密、配套完善的容錯糾錯機制,明确容錯标準和界限,對推進新舊動能轉換工作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錯誤或者失誤,導緻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标,但是符合國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未牟取私利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對在新舊動能轉換促進工作中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舊動能轉換督導考核機制,制定督導考核辦法,明确督導考核的原則、事項、方法、獎懲政策等,發揮督導考核的激勵和監督作用。

省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考核結果,對工作推進力度大、成效突出的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激勵,并在項目安排、資金支持、土地供應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來 源:山東人大網

編 輯:張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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