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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資委關于印發《省屬企業合規管理指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9-12-13      文章來源:pg电子游戏官方网站     閱讀:2214

各省屬企業

《省屬企業合規管理指引》已經省國資委第297次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國資委

2019年12月13日

省屬企業合規管理指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推動省屬企業全面加強合規管理,有效防控合規風險,提升企業依法合規管理水平,保障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結合省屬企業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适用于省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本指引所稱合規,是指省屬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企業章程、規章制度以及國際條約、規則等要求。

本指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省屬企業及其員工因不合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受到相關處罰、造成經濟或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為目的,以企業和員工經營管理行為為對象,開展包括制度制定、風險識别、合規審查、風險應對、責任追究、考核評價、合規培訓等有組織、有計劃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完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明确合規管理職責,構建合規管理體系,推動合規文化建設,有效識别、防範、化解合規風險。

第四條 省屬企業應當樹立合規經營意識,培育合規文化,推行主動合規、合規創造價值等合規理念,并将合規文化建設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五條 省屬企業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加快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

(一)全面覆蓋,突出重點。堅持将合規要求覆蓋各業務領域、各部門、各級子企業和分支機構、全體員工,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全流程。突出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點人員合規管理,以點帶面逐步實現全業務、全流程、全層級的合規管理。

(二)結合實際,獨立客觀。立足企業現狀,循序漸進,優先解決合規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對企業和員工行為進行客觀評價和處理,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其他部門和人員的幹涉。

(三)強化責任,協同聯動。把加強合規管理工作作為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重要内容。建立全員合規責任制,明确管理人員和各崗位員工的合規責任并督促有效落實。推動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内控、審計、監察等工作的統籌銜接、協同聯動,确保合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第六條 省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省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規管理職責

第七條 董事會的合規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批準企業合規管理戰略規劃、基本制度和年度報告;

(二)推動完善合規管理體系;

(三)決定合規管理負責人的任免;

(四)決定合規管理部門的設置和職能;

(五)研究決定合規管理有關重大事項;

(六)按照權限決定有關違規人員的處理及容錯免責事項;

(七)建立與合規管理負責人的直接溝通機制;

(八)評估合規管理有效性,督促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八條 董事會可以獨立設立合規管理委員會,也可授權其他專門委員會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一)審核公司年度合規報告;

(二)聽取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有關合規事項的報告;

(三)監督公司合規管理,了解合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并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章程規定或董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監事會的合規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監督董事會的決策與流程是否合規;

(二)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合規管理職責履行情況;

(三)對引發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四)向董事會提出撤換公司合規管理負責人的建議;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條 經理層的合規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根據董事會決定,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明确合規管理部門,并為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提供充分條件;

(二)批準合規管理具體制度規定;

(三)批準合規管理計劃,采取措施确保合規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四)明确合規管理流程,确保合規要求融入業務領域;

(五)審核并向董事會或其授權的專業委員會提交企業年度合規報告;

(六)及時制止并糾正不合規的經營行為,按照權限對違規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或提出處理建議;

(七)章程規定或者經董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當明确合規管理負責人,由企業相關負責人或總法律顧問擔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訂合規管理戰略規劃;

(二)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并提出合規意見;

(三)領導合規管理牽頭部門開展工作;

(四)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彙報合規管理重大事項;

(五)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年度報告;

(六)章程或董事會确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省屬企業根據企業實際,可單獨設置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或由法律事務機構作為合規管理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合規管理工作,為其他部門提供合規支持。主要職責包括:

(一)研究起草合規管理計劃、基本制度和具體制度規定;

(二)持續關注法律法規等規則變化,組織開展合規風險識别和預警,參與企業重大事項合規審查和風險應對;

(三)組織開展合規檢查與考核,對制度和流程進行合規性評價,督促違規整改和持續改進;

(四)指導所屬單位合規管理工作;

(五)受理職責範圍内的違規舉報,組織或參與對違規事件的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六)組織或協助業務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開展合規培訓;

(七)章程或董事會确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規模較小或合規風險較低的企業,可以設立合規團隊(合規專員)行使合規管理職責,或者委托外部律師提供合規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各業務部門負責本領域的日常合規管理工作,按照合規要求完善業務管理制度和流程,主動開展合規風險識别和隐患排查,發布合規預警,組織合規審查,及時向合規管理部門通報風險事項,妥善應對合規風險事件,做好本領域合規培訓和商業夥伴合規調查等工作,組織或配合進行違規問題調查并及時整改。

第十四條 省屬企業監察、審計、法律、内控、風險管理、安全生産、質量環保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職權範圍内履行合規管理職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牽頭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之間的協商協作機制。

第三章 合規管理框架和重點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可以建立三道防線的合規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線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有效參與合規管理,形成合規管理的合力。

第十六條 省屬企業各業務部門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一道防線職責。主動進行日常合規管控,負責業務範圍内合規自查,向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提供合規風險信息,配合合規管理牽頭部門開展合規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七條 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按照第十二條職責,履行合規管理第二道防線職責,向企業各部門業務活動提供合規支持,組織、協調、監督各部門開展合規管理各項工作;對重要規章制度制定、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合同簽訂、重大項目運營等經營管理行為進行合規審查。

第十八條 内部審計部門履行合規管理的第三道防線職責,定期對公司的合規管理情況開展審計。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當根據外部環境變化,結合自身實際,在全面推進合規管理的基礎上,突出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點人員,切實防範合規風險。

第二十條 加強對以下重點領域的合規管理:

(一)市場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嚴格履行決策批準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誠信體系,突出反商業賄賂、反壟斷、反不正當競争,規範資産交易、招投标等活動;

(二)安全環保。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完善企業生産規範和安全環保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整改違規問題;

(三)産權管理。嚴格執行國資監管制度,規範産權登記、資産評估、清産核資、産權轉讓、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權激勵等事項操作程序,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四)建設工程。健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系,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對項目管理的全過程控制,規範協議的履行,保障建設項目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順利實施;

(五)産品質量。完善質量體系,加強過程控制,嚴把各環節質量關,提供優質産品和服務;

(六)勞動用工。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健全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規範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七)财務稅收。健全完善财務内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财務事項操作和審批流程,嚴守财經紀律,強化依法納稅意識,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政策;

(八)知識産權。及時申請注冊知識産權成果,規範實施許可和轉讓,加強對商業秘密和商标的保護,依法規範使用他人知識産權,防止侵權行為;

(九)商業夥伴。對重要商業夥伴開展合規調查,通過簽訂合規協議、要求作出合規承諾等方式促進商業夥伴行為合規;

(十)省屬企業主營業務中涉及的其他高風險領域或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領域。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以下重點環節的合規管理:

(一)制度制定環節。強化對規章制度、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規審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等要求;

(二)經營決策環節。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細化各層級決策事項和權限,加強對決策事項的合規論證把關,保障決策依法合規;

(三)運營管理環節。嚴格執行合規制度,加強對重點流程的監督檢查,确保生産經營過程中照章辦事、按章操作;

(四)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環節。

第二十二條 加強對以下重點人員的合規管理:

(一)管理人員。促進管理人員切實提高合規意識,帶頭依法依規開展經營管理活動,認真履行承擔的合規管理職責,強化考核與監督問責;

(二)重要風險崗位人員。聚焦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明确界定重要風險崗位,有針對性加大培訓力度,使重要風險崗位人員熟悉并嚴格遵守業務涉及的各項規定,加強監督檢查和違規行為追責;

(三)海外人員。将合規培訓作為海外人員任職、上崗的必備條件,确保遵守我國和所在國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四)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強化對外貿易、境外投資、跨境交易、海外運營以及海外工程建設等海外投資經營行為的合規管理:

(一)深入研究并嚴格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及相關國際規則,全面掌握禁止性規定,明确海外投資經營行為的紅線、底線;

(二)健全海外合規經營的制度、體系、流程,重視開展項目的合規論證和盡職調查,依法加強對境外機構的管控,規範經營管理行為;

(三)定期排查梳理海外投資經營業務的風險狀況,重點關注投資保護、市場準入、外彙與貿易管制、環境保護、稅收勞工等高風險領域以及重大決策、重大合同、大額資金管控和境外子企業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規風險,妥善處理、及時報告,防止擴大蔓延。

第四章 合規管理運行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制定全員普遍遵守的合規行為規範,針對重點領域制定專項合規管理制度,并根據法律法規變化和監管動态,及時将外部有關合規要求轉化為内部規章制度。

第二十五條 建立合規風險識别預警機制,全面系統梳理經營管理活動中存在的合規風險,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潛在後果等進行系統分析,對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産生較嚴重後果的風險及時發布預警。

第二十六條 加強合規風險應對,針對發現的風險制定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應對處置。對于重大合規風險事件,合規管理委員會(或授權專門委員會)統籌領導,合規管理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協同配合,最大限度化解風險、降低損失。

第二十七條 強化違規問責,完善違規行為處罰機制,明晰違規責任範圍,細化懲處标準,确保企業能夠針對反映的問題和線索,及時開展調查,嚴肅追究違規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開展合規管理評估,定期對合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分析,對重大或反複出現的合規風險和違規問題,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強化過程管控,持續改進提升。依托内部審計或委托符合條件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管理咨詢機構等外部專業機構對企業合規管理的适當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獨立審查、評價和監督,将其與整體合規管理體系工作同步推進,及時評估和改進。

第五章 合規管理保障

第二十九條 建立合規考核評價制度,各省屬企業應将合規經營管理情況納入對各部門和所屬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績效考核,細化評價指标。對所屬單位和員工合規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價,并将結果作為員工考核、幹部任用、評先選優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強化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通過信息化手段優化管理流程,記錄和保存相關信息。運用大數據等工具,加強對經營管理行為依法合規情況的實時在線監控和風險分析,實現信息集成與共享。

第三十一條 建立專業化、高素質的合規管理隊伍,根據業務規模、合規風險水平等因素,配備具備較強法律業務能力、經營管理能力的合規管理人員,持續加強業務培訓,提升隊伍能力水平。

海外經營重要地區、重點項目應當明确合規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人員,切實防範合規風險。

第三十二條 重視合規培訓,結合法治宣傳教育,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訓機制,加強合規知識學習,提升合規意識及遵紀守法自覺性,确保員工理解、遵循企業合規目标和要求。

第三十三條 積極培育合規文化,通過制定發放合規手冊、簽訂合規承諾書等方式,強化全員安全、質量、誠信和廉潔等意識,樹立依法合規、守法誠信的價值觀,築牢合規經營的思想基礎。

第三十四條 建立合規報告制度,發生較大合規風險事件,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合規管理負責人、分管領導報告。重大合規風險事件應當及時向省國資委和有關部門報告。

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彙總分析企業合規風險和合規管理工作情況,起草年度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報送省國資委。

第六章

第三十五條 省屬企業可根據本指引,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合規管理方案。金融企業行業監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指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指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下載:政策文件-山東省國資委關于印發《省屬企業合規管理指引》的通知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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